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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风险保障

工程保险
2017-05-21 14:17:57  |  编辑:河北大诚保险代理有限有限公司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分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建筑工程一切险

承保标的范围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安装工程一切险

承保标的范围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工程合同所列明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运抵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震、海啸;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试车责任,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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