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会面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民事赔偿责任等各种各样的风险,高科技保险就是针对这些风险设计的一系列保险产品。
1.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
承保标的范围:
保险标的是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下列安装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的关键研发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包括各类机器、工厂设备、机械装置及附属设备等: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机器设备;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机器设备;
(三)其他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机器设备。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 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保险标的的下列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三条所列原因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一切险
承保标的范围:
保险标的是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下列安装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的关键研发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包括各类机器、工厂设备、机械装置及附属设备等: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机器设备;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机器设备;
(三)其他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机器设备。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被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一般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营业中断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研发费用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关键研发设备损毁、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以及存储于其中的科研资料丢失导致保险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项目的研发工作中断,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继续完成既定研发任务,需要追加投入使其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研发状态的合理必要的研发费用: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定义: 被保险项目是指保险明细表载明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课题或项目。
在本保险项下,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的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但是建筑物的建造费用、改造费用或者机器设备的购置费、安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在本保险所指的研发费用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