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雇佣大量的员工来完成生产经营工作,如雇员在工作中遭到意外导致人身伤亡,雇主需要承担责任,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及我国劳动合同制的不断完善,雇主如不能妥善处理此类风险将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
1.雇主责任险2009
承保标的范围:
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可选附加条款:
紧急运输费用条款、特殊天气条款、临时海外工作条款、24小时人身意外伤害扩展条款、每日住院现金保障条款等
2.工伤补充责任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投保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下列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经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费用和赔偿项目(1、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2、停工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住院伙食补助费,5、交通、食宿费用,6、下落不明期间的工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可选附加条款:
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公务出国责任保险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