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常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失而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随着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企业所面临的此类风险也逐渐增多。大诚保险所能提供的公众责任险等险种正是为帮助企业规避上述风险所产生的。
1.公众责任险
承保标的范围:
中国境内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被保险人。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从事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或管理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可选附加条款:
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停车场责任条款、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急救费用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社交或体育活动责任条款等。
2.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购买本保险产品。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过程时,因经营活动存在过失发生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以及因火灾、爆炸所致的烟熏;(二)食物中毒,包括他人投毒;(三)由于营业场所或营业场所内被保险人管理的设备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摔伤、砸伤;(四)由于被保险人的代表、雇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未尽到必要提醒或合理的注意造成第三者烫伤、滑倒或撞伤;(五)电梯、升降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坠落或突然发生故障,但超载或处在安装维修过程中除外;(六)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营业场所布置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坠落;(七)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导致的意外事故;(八) 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九)食品、饮料因掺有异物导致第三者的人身损害。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可选附加条款:
食源性疾病条款、销售外卖食品条款、代客泊车责任条款等
3.住宅物业管理综合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主要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的电梯发生意外事故;(二)被保险人以自行施工的方式对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或装修,且工程总造价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三)共用部位设立的霓虹灯、广告招牌及建筑装饰物发生坠落或倒塌; (四)共用部位发生的火灾或爆炸事故;(五)属于共有设施设备的锅炉及压力容器(须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合格证)发生爆炸或其他意外事故;(六)因各类共用设施设备破损、缺失或存在缺陷,造成意外事故;(七)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明原因的高空坠物;(八)位于共用部位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中水管道、暖气管道及其他管道或阀门发生漏水事故;(九)被保险人委托或聘用的保安员与保洁员,因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造成意外事故;(十)发生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意外事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保险标的范围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财产。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扩展承保,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动物、植物、绿化、绿化设施设备、景观造型、雕塑、假山、装饰用石;(二)广告标牌、各类天线、各类通讯机站和发射器、霓虹灯、太阳能装置;(三)道路、围墙;(四)现金、金银珠宝、艺术品、有价证券、票据;(五)文件、账册、图纸、计算机软件及数据资料。
可选附加条款:
供水设备故障额外费用条款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