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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

理赔指南
2017-06-20 16:44:08  |  编辑: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资者维权方法 护航先行赔付制度

与注册制相配套,先行赔付制度将成为证券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所谓先行赔付制度,是指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当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追偿的权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年1月表示,2015年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了完善,简化了发行条件,突出了审核重点,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下一步,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笔者看来,其目的是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两起案例试水

  在先行赔付机制的操作层面上,已出现两起案例。

  首先,万福生科(300268,股吧)案。2012年9月14日,创业板首家欺诈发行公司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立案稽查。2013年9月24日,证监会对万福生科造假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5月10日,为先行赔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遭受的投资损失,作为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的平安证券,出资三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设立网上和网下两种方案与适格投资者实现和解。

  其次,海联讯(300277,股吧)案。2014年11月6日,海联讯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4年11月14日,证监会对海联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7月18日,海联讯大股东发布《关于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表示作为公司主要股东,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出资人,出资设立“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专项补偿基金财产偿付适格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投资损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接受基金出资人的委托,担任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

  先行赔付资金来源

  对于保荐机构而言,先行赔付的资金除了自有资金外,还可以事后向发行人追偿。其实,还有一个资金来源可用,即保荐机构与发行人投保董事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理赔。在中国,中资、外资保险公司都开设了这一险种,由于不太普及,需要制度层面上加以完善。

  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D&O”),也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的公司本身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而被追究其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侵权责任抗辩所支付的法律费用,并代为赔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款项的保险。在海外,董事责任保险被认为是“将军的头盔”,是公司良好风险管理的表现。

  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皆可作为投保人或被作为被保险人。在承保范围上,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首先,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在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准确界定不当行为的概念,这是确定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基本前提;其次,公司补偿保险。其又称董事补偿保险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由公司替代董事承担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以及罚款等相关费用的制度;第三,公司实体责任保险。指当投保公司及一名以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赔偿诉讼中成为被告时,投保公司的损失可以通过购买公司实体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来负责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该种保险出现得比较晚,但发展的速度却非常快。据统计,截至2002年,美国有超出90%的投保人在购买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同时,附加了公司实体责任保险。推广公司实体责任保险,是比较合乎中国资本市场目前的状况。

  目前,在国内,仅有上交所旗下A+H股71家公司、深交所旗下A+H股10余家公司、沪深交易所内大部分银行股公司、金融股公司以及部分其他类别公司都为公司自已、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但在海外,97%的美国公司、约86%的加拿大公司和90%的欧洲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在全球范围内,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多达95%投保了董事责任保险。同样,亚洲很多国家和地区投保董事责任险已经非常普及。新加坡市场,投保率超过88%;香港市场,投保率在80%至90%左右;台湾地区市场,投保率在60%左右。

  投资者维权两翼之一

  从国际实践看,投资者权益维护最重要的两翼,分别是集团诉讼制度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两者不可缺一。董事责任保险在背后支撑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在前台促进董事责任保险,两者合力改善公司治理,并用民间、民事的方式与渠道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早在2002年初,国家经贸委、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第39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之后,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亦作规定。国务院2006年与2014年分别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又屡屡强调了对董事责任保险的推进。2011年,在广汽长丰民事赔偿诉讼案中,大诚保险迈出了中国董事责任保险个案理赔的第一步,理赔80万元人民帀。

  除了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责任保险外,也有保险公司推出“券商责任险”。美亚保险深圳分公司曾推出了针对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该保险是专门针对招股说明书或路演过程中出现的陈述错误与遗漏设计的,保险期限与上市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诉讼时效一致,承保期限一般为2至6年。“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执行管理职能的雇员,还可以包括证券承销商、审计师、律师等参与起草或审核招股说明书的中介机构的高级职员。笔者看来,这一点,是可以与拟定实施的先行赔付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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