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切记要书面同意).切勿对事太主动承担责任或对损失达成私下和解.
8.如果事故是由第三方引起,请保留追究第三方责任的权利.司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3、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4、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公司、并在七天或经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公司;
(3)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5、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总则
1、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2、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3、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若有所变动,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4、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5、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6、合理查验
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7、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8、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9、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注意事项:货物发生理赔时,一定是要注意把理赔资料准备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