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以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规定,保险人同意代被保险人赔偿根据合同规定的被保险人有法定赔付责任的全部赔款。1、个人伤害责任:任何人遭受个人伤害、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时候的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包括照顾费用和丧失工作的赔偿金。2、财产损坏责任:由一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坏或毁坏,包括由此而接替使用的赔偿金。双方同意在此提供的保险只限于本保险段项下的操作和与此操作有关的服务所引起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坏与毁坏。
本保险的责任免除是:1、由于战争(不包括战争计划)入侵、外来敌人的行为、敌对行为(不论宣战是否)、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兵变或政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后果。2、在承保范围第1项下指明的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雇佣期间的个人伤害和死亡。3、为被保险人所有、占有、租用的或由被保险人照料、看管、控制的财产和船只的损坏和毁坏、或被保险人的因某种原因进行实际控制的财产(不包括本保险项下承保的合同下的操作)。4、核辐射与核污染。5、因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索赔。6、非保险合同承保的作业引起的责任。7、钻探作业中的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人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该险所承保的公众责任有两个特征,一是致害人所损害的对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个人;二是损害行为对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一是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引起法律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支付责任。但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上所规定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或累计赔偿的限额。
公众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它主要包括场所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等。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别,它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根据场所的不同,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旅馆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保险(如公园、动物园、影剧院、溜冰场、游乐场、青少年宫、俱乐部等)、商店责任保险、办公楼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工厂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等若干具体险种。场所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众责任保险单的基础上,加列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独立承保,但也可以设计专门的场所责任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各类加工的承包人在进行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或其他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以及承揽加工、订做、修缮、修理、印刷、设计、测绘、测试、广告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承包人责任的特点在于,责任产生于承包人从事受托工作即为他人工作的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是承包人,但与之相联系的却是发包人和委托人的工程项目或加工作业等活动。因此,承包人有转嫁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必要。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建筑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和修船责任保险等。
个人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个人或家庭都可以将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动物或静物)或能造成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风险通过投保个人责任险而转移给保险人。主要的个人责任保险有住宅责任保险、综合个人保险和个人职业保险等。
公众责任险的责任免除包括:1、被保险人依照协议应该承担的责任;2、对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责任,此项责任属雇主责任保险的范围;3、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会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照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以及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4、专门责任险、特约责任险和巨灾保险承保的责任;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或财产或房屋的损害责任;6、战争、入侵、军事行动、敌对行为、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或篡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公众责任险一般规定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赔偿限额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无分项、无累计;二是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并规定保险期限内的总赔偿金额。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通常规定以下责任免除: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用人员伤残或疾病;被雇用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于被雇用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分为死亡和伤残两种情况。死亡按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办理。伤残又分为三种情况: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办理;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保单所规定的赔偿比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确定;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经医生证明,按被雇用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被雇用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在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估计的,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保险单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切数,凭以调整支付的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当发生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保险人。在未经保险人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在发生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保险人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合同,保险费依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如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此外,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的累计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雇主责任保险还规定了两项附加险:附加医疗费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医疗费保险是对被雇用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的承保。除另有约定外,一般只限于在国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人累计以不超过附加医药费保险的金额为限。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保险合同无效。
产品责任保险通常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由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当发生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付款或赔偿。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利益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产品责任保险通常对索赔期限有如下规定: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当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7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被保险人员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就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保险人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还规定了风险变更条款,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分有所变动,应于1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交纳应增加的保险费,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合同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承担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种职业都有自身的风险与特点,因此也需要有不同的费率。一般来说,厘定责任保险的费率或收取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就着重考虑下列因素:职业种类,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工作场所,指被保险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在地区;业务数量,指被保险人每年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数量、服务对象的多寡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统计资料及索赔、处理情况;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等。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后,保险人制订出标准不一的保险费率,以适应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投保不同的职业责任保险的需要。
在职业责任事故导致的索赔发生后,保险人应进行严格审查。如果确属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损失,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迅速办理。一般而言,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有赔偿金和法律费用两项。在赔偿金方面,保险人或者采取规定一个累计的赔偿限额,而不是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办法;或者采取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限额办法。法律诉讼费用则在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如果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了保险赔偿限额,则保险人只能按比例分担法律费用。
职业责任保险的分类有不同的方式:以投保人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两类。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多以单位为投保人,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被保险人;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多以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障的也是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以承保方式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和以期限内索赔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称作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原告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了索赔。采用这种方式最大的一个问题是,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条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最终索赔的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当时疏忽行为发生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数额超过保单的赔偿限额,超过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以期限内索赔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称作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只要导致责任的事件是发生在某一特定的有追溯力的日期之后。如果不对时间作出限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将非常大。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保单一般均规定一个追溯时期,保险公司仅对从该追溯日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行为,并在保单有效期内对其提出的索赔负责。
以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物责任保险、设计师责任保险、兽医责任保险、教师责任保险等众多业务种类。这种划分是保险公司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人或其亲属要求赔偿的责任风险。这是职业责任保险中占主要地位的险种。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职业服务中所发生的一切疏忽、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的责任风险。它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律师责任保险通常采用主保单(法律过失责任保险)和额外责任保险单(扩展限额)相结合的承保办法。此外,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其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等。会计责任保险承保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使行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仅仅限于金钱损害,不包括身体伤害、残废及实质财产的损毁。代理人及经纪人责任保险承保由于各种代理人、经纪人(股票、债券、保险等)业务上的错误、遗漏、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项责任保险还可扩展承保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对其保险人的责任,即由其未级依照授权或指示的引起的保险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