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建及船舶保险,为您所承建的船舶及在航行的船舶提供风险保障。
1.船舶建造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船舶建造保险是以建造中的各类船舶和水上浮动物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常由承包人或船厂投保,其承保的范围包括船舶在整个建造期间因陆上、海上各种风险造成船舶或浮动物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其保险期间通常是从准备材料开始直到船舶下水为止,包括保个阶段如开工、上船台、下水、试航、交接等过程中的各项财产的综合保险。
主要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
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l)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损失,本公司也予负责。
2.对于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2)救助费用;
(3)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4)保险船舶遭受本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本公司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5)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6)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本公司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保险标的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以及军事船舶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保险标的范围。
主要保险责任: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全损险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
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附加条款:
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四分之一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款;四分之三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油污责任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