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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风险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7-05-21 16:15:29  |  编辑:河北大诚保险代理有限有限公司

随着近年来煤矿企业等危险行业事故频出,大诚特别推出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些产品为危险行业的雇主提供雇主风险保障的同时也提供了第三者责任保障,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

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的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前款所称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主要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坍塌;(二)滑坡;(三)冒顶片帮;(四)透水;(五)中毒窒息;(六)火灾;(七)爆炸;(八)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二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可选附加条款
    附加伤残责任保险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开采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主要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瓦斯爆炸;(二)火灾;(三)矿井水害;(四)煤尘爆炸;(五)顶板意外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等顶板事故;(六)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二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可选附加条款
    附加伤残责任保险

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主要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渗漏;(四)电气事故;(五)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二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可选附加条款
    附加伤残责任保险

4.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保标的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取得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主要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二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可选附加条款
    附加伤残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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